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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由国务院颁布,并将于4月15日起开始实行。条例的颁布为中金所推出股指期货扫除了法律障碍,更为中国期货市场未来的繁荣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十几年艰难前行的中国期货市场将以新条例的颁布为契机扬弃曾经的沉重,在当前万众瞩目之下踏上繁荣发展的新道路。
新《条例》分别对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业协会的权利义务、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很多细则都是首次提出。
我们认为,新《条例》为中国期货市场各主体的全面创新打开了广阔的空间,如果说以前的创新仅仅停留在“画饼充饥”阶段,那么,新《条例》实施后,法律法规障碍已被突破,一系列实质性的创新动作将正式启动。
五大创新
第一,新《条例》将促进期货交易所组织结构创新。众所周知,交易所由会员制向公司制转型是国际证券期货市场的大势所趋,而国内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交易所缺少变革动力,去年9月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次以公司制亮相,使业界人士眼前一亮的同时又心存疑虑。新《条例》虽然仍然规定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却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极具会员制特色的条款大部分删除,承认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司制下会员结构的合法性,这无疑为日后的交易所改制步伐解除了禁忌,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更是一大利好。面对我国交易所组织机制的顽疾,在国际上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的汹涌潮流面前,我国交易所的组织机制创新曾经面临何去何从的艰难抉择,实行会员制,还是实行公司制,这将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的封闭与开放的选择、垄断与竞争的抉择、停滞与创新的甄别、单一化与多元化的对垒。把中金所作为交易所公司制改造的试点,试行交易所公司制改革,让交易所会员真正成为交易所的股东,当家做主,建立适应国际潮流的有竞争力的真正的公司制交易所,以适应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全新挑战与国际上交易所公司制改造的趋势。虽然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不能一蹴而就,而且也不能指望通过交易所公司化改制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积弊已久的各种问题,但是以中金所的肇建为契机,积极推动我国交易所公司化改制,顺应当前国际上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的浪潮,将不啻为我国证券与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新《条例》在品种创新上有所突破,明确了可交易的合约包括“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合约标的物也拓展为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交易所的品种推出打开了空间,也为中金所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扫除了法律障碍,替沪深300股指期货颁发了准生证。可以想象,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期货与期权并驾齐驱的局面将在未来的衍生品市场上成为现实,而品种扩容所带来的市场扩容和投资者结构改变,也将有助于改变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少、规模小、散户占主导的现状。可以想象,在新《条例》的指引下,我们将迎来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的春天。
第三,新《条例》赋予了期货公司市场创新主体的地位,将推动期货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新《条例》对期货公司的定义和业务规范有了很大的变化,摈弃了 “期货经纪公司”这一狭隘规范,为未来期货公司综合业务的开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业务,这将有助于期货公司摆脱以前业务单一、恶性竞争的泥沼,有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解脱传统业务的束缚,在创新业务上大展宏图。多层次、多种类的业务结构也有利于对期货公司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未来金融期货上市后,期货市场将迎来深刻的市场变革,不同的期货公司将根据其自身的实力量力而行,从事有差别的业务,监管层也有意比照证券行业分类管理的模式对过多的期货公司通过分类分级管理,鼓励有实力的期货公司做优做强,一批资本实力强、有竞争力的期货公司将脱颖而出,而一批缺乏核心竞争力、风险控制不严格的期货公司则可能被淘汰,期货业的重组整合将加快步伐,这对于优化期货产业结构,拉长期货业产业链是一剂猛药。中金所的分层结算制度也与新条例的业务许可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分层结算制度不仅符合当前国际期货市场的结算潮流,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结算效率,而且通过对结算会员的分层管理,也能暗合当前监管层要通过股指期货推出这一有利时机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良苦用心。今后的期货市场创新应当更多的依靠市场主体的期货公司去进行去完成,我们也希望有一批创新类的期货公司脱颖而出发展壮大。
第四,新《条例》赋予了中国期货业协会重要地位,将推进期货监管模式的创新。事实上,在国务院条例中赋予期货业协会如此之高的法律地位尚属首次,它充分地显示了中央政府对期货行业的重视,也突出了行业自律机构在监管中的作用。“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期货业协会在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未来的期货市场“五位一体”监管体系中,证监会可能适当放权给协会,期货业协会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五,新《条例》在规则制度、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更为科学更为规范。在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详尽的说明,其基本条文在总结了过去十几年的监管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详尽和可行的监管思路和监管办法,并且对保证金安全存管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做了说明和规范,这对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期货法已经列入人大的立法议程,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成为未来我国期货法的蓝本,将极大促进期货市场的立法进程。考察国外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就能发现立法先行是很多后起国家期货市场获得长足发展的基本前提,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后起国家和地区的期货市场立法先行促进了其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其期货市场的蓬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期货基金有待破题
创新是期货市场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创新是期货市场发展的生命力。我们在总结新条例的诸多创新之处而倍感鼓舞之时,也应当冷静地看到当前期货市场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创新在创新力度方面也有很多令人遗憾之处。例如,当前期货市场翘首企盼的期货基金在新条例中并未有所体现和规范。
国内自建立期货市场以来,由于政策环境、市场因素、从业人员素质、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目标、各类风险事件等原因,期货投资基金无法光明正大地出现在前台,至今仍然披着期货工作室或者投资公司的面纱在地下缓慢潜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期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在全面开放金融服务业后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以发展期货投资基金作为突破口,克服我国期货市场当前品种少、规模小、散户占主导的局面,全面提升我国期货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已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新条例的颁布和股指期货的推出会进一步创造条件,让更多类型和更多数量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我国资本市场中来,比如国内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对冲基金、期货投资基金也可趁机扶正。
目前,怎样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促进、保护和规范期货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发展,让期货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合理并且更合法的去找到生存发展的空间,还有税收问题、基金组织形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将成为考验市场监管者和业界的令人最挠头的难题,我们相信市场监管者和业界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让期货投资基金这个 “丑媳妇”在多年含辛茹苦、忍辱负重之后最终能“熬成婆”。(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教授)